异议人:大王制纸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洁尔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漳州洁尔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6786608号“全羽天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羽天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卫生内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291843号“光羽奢适”、第67961164号“光羽轻灵之翼”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内裤;卫生护垫”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可诺贝儿”“芭比裤”“贝特佳”“GOEN”等,且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对上述事实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86608号“全羽天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