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75257号“百年习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无效宣告一案,不服国知商标审撤字(2024)288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百年习水”、“习冠”等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宣告第7175257号“百年习水”等36件注册商标无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结合地理历史上的“古习国”名称及申请人所在地的母河“习水河”而原创臆造的商标,具有独特的文化渊源,且经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使用至今,在酒类产品及相关领域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紧密的对应关系,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习酒志》;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资质证明;申请人企业介绍及厂区照片;所获荣誉;领导人视察、交流照片;申请人“习酒·我的大学”公益活动项目介绍及公益奖项证明;习水县人民政府官网简介;“习水河”、“习酒”百度百科介绍;“习酒 百年习水”介绍;“习酒 百年习水”在抖音等平台的宣传情况;中华商标杂志《<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适用》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01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利口酒);葡萄酒”等商品上。2023年02月1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于2010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复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复审商标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由文字组合“百年习水”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酒(利口酒);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