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力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南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191682号“嘉胤科技 JIAYI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02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5578152号“JIAY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的字母组合“JIAYIN”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组合“JIAYIN”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与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网络通信设备以外的光盘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光盘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