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吾爱吾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觉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84808号“吾爱吾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调清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2、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78117号商标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调清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空调清洗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已放弃的空调清洗服务以外的室内装潢修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7101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室内装潢修理等复审服务上,与第61071010号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调清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