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诗槊教育咨询(成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21624号“聚乎JU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61779号“聚乎JU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销申请经我局审查已予以核准。故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社交陪伴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