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552366号“德瑞泽 DRY A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德瑞泽 DRY AGER 77552366

阅读:129662 2025-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蓝迪+拉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达客(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52366号“德瑞泽 DRY A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22152号“德睿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蓝迪+拉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达客(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52366号“德瑞泽 DRY A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22152号“德睿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41167号“DRA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13840号“DRA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41165号“DRA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不稳定。4、申请人主张放弃申请商标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5、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已为申请人出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商标共存协议。考虑上述情况,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除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官网信息;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词典上对“DRY”、“AGE”、“DRAGER”的翻译词条;辞典上对“睿”、“睿泽”的解释词条;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张放弃申请商标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继续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比较,其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煤气管道的调节和安全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二至四所有人为申请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另,引证商标一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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