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彩玲
委托代理人:西安国兆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07005号“黑坑药剂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其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黑坑”的网络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黑坑”,“黑坑”又名“赌坑”,钓鱼行业内通指鱼塘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促使鱼塘中的鱼更多的被钓取高价出售或钓不到鱼,此为商业钓鱼塘与钓鱼爱好者之间一种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申请人将含有该文字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钓鱼用具等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