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468013号“TO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AO及图 78468013

阅读:49535 2025-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沃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68013号“TO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69620号“TO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整体设…

  申请人:杭州沃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68013号“TO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69620号“TO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整体设计风格、文字内容、显著识别内容和整体设计含义及呼叫内容上存在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应突破分类表根据实际情况划分,消费者完全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版权的保护性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及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引擎用冷却剂、防冻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冻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TOAO”与引证商标“TOAO”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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