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晟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82717号“晟水源SHENGSHUIYUAN SS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56192872号“S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及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申请商标被申请人赋予其特定的含义,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样也赋予了其商标本身独有的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铺设、管道铺设和维护、建筑物施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建筑物维护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SY”与引证商标“SSY”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