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488813号“迪姐华人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迪姐华人圈 78488813

阅读:158365 2025-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日不落(四川)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88813号“迪姐华人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9561号“迪姐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

  申请人:日不落(四川)品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权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88813号“迪姐华人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09561号“迪姐来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和含义认知等方面差异显著,共存于市场上不会导致任何的混淆及误认的可能。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的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系列标识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势必会影响知悉申请商标的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迪姐华人圈”与引证商标“迪姐来了”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迪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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