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爱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4438号“ABC CO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ABC COCO”作为申请人的主推品牌,早在2019年就开始在多个类别进行有效注册或申请,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在先权利的延伸保护,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82771号“ABC CO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210173号“ABC QOQ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呼叫方式、经营范围及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并未实际使用,而是处于售卖状态中,其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囤积、倒卖,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经形成相关公众群体。此外,已有与本案极为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916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BC COCO”与引证商标二“ABC QOQO”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ABC”,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膳食纤维;阴道抗真菌剂;止痒凝胶;卫生消毒剂;婴儿奶粉;卫生内裤;婴儿尿布;成人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