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563670号“HZSOU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ZSOUND及图 78563670

阅读:101102 2025-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海梵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63670号“HZ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

  申请人:东莞市海梵声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63670号“HZS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当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3973号“HBSOUND及图”商标、第13895436号“HK SOUND”商标、第9300462号“H·SOUND S及图”商标、第54550624号图形商标、第1778414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及显著性、呼叫发音、地域范围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善意取得而来,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并未抄袭任何人的商标,自申请注册该商标之日起,申请人就开始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已经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应当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于2019年2月7日已被注销,已经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申请商标与之不易导致混淆与误认。“SOUND”一词作为固有词汇,任何人无权将其独占,存在许多在9类上成功注册的包含“SOUND”一词的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记录、授权书、送货单、销售单、宣传截图及搜索引擎截图、在先商标注册证、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查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麦克风、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HZSOUND”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或显著识别部分“HBSOUND”、“HK SOUND”、“H·SOUND”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五图形在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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