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义顺堂陈皮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18388号“义顺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是主观善意的。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3595号“义顺 YS及图”商标、第17138267号“义顺及图”商标、第52546989号“义顺酒行”商标、第55625078号“义顺酒道馆”商标、第55638120号“义顺酒庄”商标、第74112257号“义顺 义顺酒行 YS及图”商标、第16611872号“义顺酒急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订单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义顺堂”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