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澳美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知业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69641号“澳美格 AMG AUTOMATION GLOB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01365号“奥美格”商标、第25662917号“AM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765747号“AMG及图”商标、第4792083号“AMC”商标、国际注册第901613号“AMG”商标、第74364812号图形商标、第4886801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在实际生活中没有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澳美格”与引证商标一“奥美格”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AMG”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六、七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