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曹达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日高(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81108号“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02894号、第62870554A号、第4939208号、第16884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再次申请,各引证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并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至四图形均含有显著识别的字母“m”或由“m”构成,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草剂、杀真菌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