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YMEO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84923号第9、37、42类“SYMEO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2466号、第22719482号、第56853370号、第59989410号、第15777867号、第60059124号、第4006295号、第44223213号、第3750437号、第24950536号、第19031408号、第1531862号、第15778188号、第1583922号、第10305891号、第19739678号商标标识分别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37、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