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863272号“URERL REWNV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URERL REWNVO 51863272

阅读:115334 2025-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永建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51863272号“URERL REWNV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UR”、“URBAN REVIVO”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名下有第1082…

  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永建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51863272号“URERL REWNV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UR”、“URBAN REVIVO”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名下有第10820073号“URBAN REVIVO”商标、第10820128号“URBAN RE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抢注他人知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百度百科、申请人获奖证明、纳税证明;2、申请人媒体广告宣传报道;3、申请人店铺列表及部分产品照;4、申请人商标授权书、版权证书、商标决定及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书包;背包;钱包(钱夹);手提包;运动包;包;伞;宠物服装;旅行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13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25类“动物皮;书包;伞;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商标达207件,除争议商标外,另包括“简百伦”、“CK”、“CAREEL KEERH”、“果奈儿”、“香木儿”、 “URDIW REKORS”、“上官袋鼠”、“ZRTA”、“MICHFL KEIFT”等商标。且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第51986283号“U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已被我局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而被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URERL REWNVO”与引证商标一“URBAN REVIVO”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仿皮革;书包;背包;伞;宠物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皮;书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及原材料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UR”、“URBAN REVIVO”商标在先注册使用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如经审理查明3中所述,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抢注他人知名品牌、搭便车的故意,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的相关主张,我局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对应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此举难谓巧合。且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知名服饰、箱包及化妆品等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简百伦”、“CK”、“CAREEL KEERH”、“果奈儿”、“香木儿”、 “URDIW REKORS”、“上官袋鼠”、“ZRTA”、“MICHFL KEIFT”等商标。且与本案双方当事人一致的第51986283号“U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已被我局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而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并未对上述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综合考虑上述情形,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其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另外,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1863272号“URERL REWNV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URERL REWNVO 518632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1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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