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天溪月亮花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38708号“月亮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缜密设计独创的,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830711号商标、第783584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在“肥皂;洗发液;香波;洗衣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发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