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555036号“豫森金属制品 HUA COUNTY YUSEN METALWARE FACTO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豫森金属制品 HUA COUNTY YUSEN METALWARE FACTORY及图 77555036

阅读:182942 2025-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邓永杰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55036号“豫森金属制品 HUA COUNTY YUSEN METALWARE 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162405号商标、第77318383…

  申请人:邓永杰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55036号“豫森金属制品 HUA COUNTY YUSEN METALWARE FACT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162405号商标、第77318383号商标、第43169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锉刷、汽车车轮清洁用刷、钢丝刷相关指定商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锉刷、汽车车轮清洁用刷、钢丝刷相关指定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显著,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用钢丝绒、钢丝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清洁用钢丝绒、钢丝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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