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安市吉雅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起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51936号“吉雅居JI YA 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3243409号商标、第3380599号商标、第205606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展示板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展示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