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72921号“年在一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85338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