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鼎一(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341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06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