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飞鸿国安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594673号“战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63545号“战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夜间护卫服务;护卫队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为安全目的进行的行李检查;工厂安全检查”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2月27日第1917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