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凯盈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883652号“KING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寻找赞助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60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寻找赞助服务,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剩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22088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