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韩玉法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伏文晗
申请人因第44344963A号“妈咪爱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637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在2020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糖”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糖果;甜食;软糖(糖果);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咖啡;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咖啡;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从未间断。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河南朗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包装盒委托印刷合同、产品图片;
2、门店陈列图、宣传页、销售视频;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供货方:禹城爱福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费用收据;
4、出库单;
5、冠军代言相关视频、肖像授权书、(火爆孕婴童招商网)合同书。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除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的外,另有证据如下(光盘扫描件):
6、申请人签订的印刷品承印合同书、产品图片;
7、(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8、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被许可人:河南朗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委托代加工合同(供货方:山东舜熙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付款回单、发票;
10、销售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童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0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020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曹彦超。2023年03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徐建松。2023年12月0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提起申请,故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咖啡;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仅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河南朗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与商标的使用无直接关系。证据1、3、6、7、9为相关商品进入流通市场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并不能证明相关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使用,且部分合同并无发票佐证合同确已履行。证据2、4、10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5中冠军代言相关视频的自制性较强、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肖像授权书与商标的使用无关;(火爆孕婴童招商网)合同书并无发票佐证合同确已履行,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及被许可使用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