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壹玖顶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2726号“壹玖顶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40983号、第10013714号、第4448859号、第71533470号、第52030821号、第52021608号、第39032239号、第37733166号、第30863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