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贵恩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上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12187号“成丰货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39326号、第52940132号、第65176548号、第52780791号、第618718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由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职业介绍;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职业介绍;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