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欧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25588号“博士冰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3837号、第76993021号、第79694153号、第5191906号、第5336722号、第351968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存在权力状态不稳定情形,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我局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现处于商标异议程序内,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且已生效,现核定使用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茶;红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