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轻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05008号“松鼠动态壁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38925号、第66114720号、第69547438号、第61770897号、第43009663号、第430235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六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