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丹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锐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650684号“CHIR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0806号决定,于2024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2月07日至2024年02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授权书、营业执照;2、电脑维护合同、发票;3、被授权人营业场所及客户公司现场照片。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系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相关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仅构成象征性使用,其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经实际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第37类服务信息、软件维护的定义、被申请人为代理机构的信息、其他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5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决定,维持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其余服务上的注册。本案系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服务应为“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电脑维护合同、发票等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有效的证据链,,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从事的计算机技术服务或电脑技术服务、时间、被授权人名义等要素,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被授权人在有关经营活动中已经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即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技术服务或电脑技术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本案复审服务与其实际从事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