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威泰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95334号“麦田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2199011号(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引证商标无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于2023年7月20日被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烈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并无后续承继主体。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