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56948号“横港管记老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横港管记老鹅 62956948

阅读:140330 2025-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曾杰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贻珍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7日对第62956948号“横港管记老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950152号“横港管记老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曾杰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贻珍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7日对第62956948号“横港管记老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950152号“横港管记老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的恶意模仿,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档案;2、使用图片;3、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规定之情形。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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