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衣恋世界
委托代理人:上海鼎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一九一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23132号“SM 1912 SUTOR MANTELLASS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093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20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衬衫、上衣等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7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上衣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