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狮市益聚丰圣服饰有限公司(原名义:泉州元莱宇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朱新帆
申请人因第11124606号“蒙口羽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3006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体操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福建叁壹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元莱宇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蒙口羽皇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
2、泉州元莱宇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蒙口之旅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
3、电商平台商品销售页面、评价页面、订单详情。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除上述证据外,另有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4、产品检测报告;
5、旗舰店开店独占授权书;
6、电商平台商品销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威尔斯顿(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3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16年12月22日变更名义为福建叁壹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变更名义为泉州元莱宇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变更名义为石狮市益聚丰圣服饰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独占授权书(证据1、2、5)仅为授权证据,难以作为复审商标已投入商标使用的充分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证据4)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电商平台销售页面、订单详情等(证据3、6)中多体现为服装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鞋、领带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