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柳州市优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58024号“优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9817542号“鼎优DING YOU”商标、第38055798号“鼎优DING YOU及图”商标、第36848629号“鼎优”商标、第75872346号“滇优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鱼制食品;奶制品”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请求复审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请求复审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鱼制食品;奶制品”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肉;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速冻方便菜肴;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速冻方便菜肴;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