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367651号“暖心园NUANXINY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暖心园NUANXINYUAN 24367651

阅读:104291 2025-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闫晶晶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启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泽奇日用品经销部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对第24367651号“暖心园NUANXIN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此种注册…

  申请人:闫晶晶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启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泽奇日用品经销部

  

  申请人于2024年8月13日对第24367651号“暖心园NUANXIN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此种注册行为明显具有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其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档案信息;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3、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6月20日止。

  2、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有包括“优宾利”、“丰足人生”、“包贝尔”、“吉利鸟”、“厨宝莱”、“回到味来”、“哆瑞咪”、“留趣多”、“芭芘世家”等在内的三百余件商标。被申请人在先第25129200A号“美之选”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被申请人在先第25210803号“CAVANI及图形”商标、第32015658号“真逍遥及图”商标、第32022216号“芭芘世家”商标因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是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以及代理他人注册商标时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及原则。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亦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了商标代理相关工作,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由查明事实2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优宾利”、“丰足人生”、“包贝尔”、“吉利鸟”、“厨宝莱”、“回到味来”、“哆瑞咪”、“留趣多”、“芭芘世家”等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商标在内的三百余件商标。其中第25129200A号“美之选”商标因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我局宣告无效,同时多件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4367651号“暖心园NUANXINYU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暖心园NUANXINYUAN 243676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0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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