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爱亿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跨域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蔚兰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6日对第62059811号“AIED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91863号“AI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266407号“AI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79323号“爱亿帝 AIED 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较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供货合同及发票;
2、产品照片、厂房照片、店铺照片;
3、作品登记证书;
4、名片、合格证等;
5、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本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申请注册,2023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变压器(电);印刷电路;断路器;控制板(电);逆变器(电);遥控装置;芯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用晶片;印刷电路板;升压变压器”。
2、引证商标一、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视频显示屏;光通讯设备”等,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供货合同等证据所示商品为LED看板屏幕,产品及店铺照片、宣传图片、名片等证据或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无法确认。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将“AIEDS”作为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不致产生欺骗相关公众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