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HEMEX FOUNDRY SOLUTION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557164H号“Perman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156089号“Permatex及图”商标、第1099935号“Permatex及图”商标、第798346号“PERMA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硅胶;工业用粘合剂;轮胎粘合剂;工业用胶;非办公、非家用淀粉浆糊(胶粘剂)”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用于填充;密封;粘接的增塑剂;工业用粘合剂”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工业用)粘合剂和化学封口制剂”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