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临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裕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7537号“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93528号“法 FAZIRAN”、第38844269号“LEX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标识名称、读音、设计外观视觉、商品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EX”与引证商标一“法”含义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仅相差尾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