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振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54351号“香妃御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3036817号“香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1.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糕点;2.谷物制品;3.面粉制品;4.膨化果片;5.豆浆;6.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3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于2024年对第79039435号“香妃香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米粉(粉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