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涂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32623号“涂鸦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46219号“图形”、第23230488号“图形”、第13871096号“图形”、第23228973号“微住及图”、第17575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至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68941号“WORKS WITH APPLE HOMEKIT及图”、国际注册第1339225号“图形”、国际注册第1390167号“WORKS WITH APPLE HOMEKIT及图”、第24595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九)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