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倩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85660号“CYCLINGADDI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ADDICT”是作为商标一部分,并非分隔开的词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中“ADDICT”可译为“有瘾的人”,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