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理维特利 77413572

阅读:95180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唯特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维特利科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唯特利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维特利科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13572号“理维特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唯特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维特利科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唯特利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维特利科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13572号“理维特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理维特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铝;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五金器具;钢管;金属水管;金属管;小五金器具;金属带式铰链;金属门闩;金属制窗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656914A号和第24021742A号“VICTAULIC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带式铰链”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67381377号“唯特利”商标、第19776433A号“唯特利VICTAULIC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带式铰链;金属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唯特利”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其参加展会的相关照片、国土检索报告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理维特利”作为其商标于“铝;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国相关公众知晓,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前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13572号“理维特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理维特利 774135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02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