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魔滴医师 77808724

阅读:144909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制定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魔滴(上海)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制定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魔滴(上海)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808724号“魔滴医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

  异议人:制定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魔滴(上海)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制定实验室公司对被异议人魔滴(上海)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7808724号“魔滴医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滴医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人造乳房;缝合材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348271号“MOTIVA”、第55680077号“MOTIV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MOTIVA及图”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中文“魔滴”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魔滴”,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MOTIVA及图”为异议人在先使用在隆胸假体商品上并具有较强显著性及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乳房;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等商品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MOTIVA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另经查被异议人曾申请注册与异议人该商标外文及图形相同的商标,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此外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魔滴”“蜜桃魔滴MODI PEACH及图”“卡麦拉”“SOFTXIL”“CAMERA FACE”等,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808724号“魔滴医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魔滴医师 778087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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