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云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天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54854号“良辰未来酒店 L·CHEN FUTURE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24616号、第46302607号、第32196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管理酒店;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饭店行政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服务外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管理酒店;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饭店行政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