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KECHERS U.S.A., INC. II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1407号“HYPER SUMMI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42888号“HY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是英文中的固定搭配,没有固定含义,对中国一般消费者而言不会将其理解为一个组织的名称,因此申请商标不会造成误。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解释资料、检索资料、其他有关裁定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拖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