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爱拓玛思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酷小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55137号“歆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2330号“歆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12月6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满一年,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