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资慧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拓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21366号“贝兰舒 BEILANS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10610号“贝兰舒 BEILANS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24年12月27日第191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注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