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ENJAMIN RUTZ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9492号“CAPS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限定后指定商品与第73254983号商标、第664411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限定商品的资料和有关官网页面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经限定后为“与植物种植和收割的耕种机有关的金属建筑材料;农业机械;作为植物种植和收割用耕种机的机械(农业机械);与植物种植和收割用耕种机有关的机床(农业机械);与植物种植和收割用耕种机有关的机械操作工具(农业机械)”,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