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懂车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7095号“董车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3116673号“董车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5年2月17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7164043号“董车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5年1月16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3110554号“董车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25年2月17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转让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