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77095号“董车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董车族 78777095

阅读:90443 2025-05-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懂车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7095号“董车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3116673号“董车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5年2月17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

  申请人:北京懂车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7095号“董车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3116673号“董车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5年2月17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7164043号“董车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5年1月16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63110554号“董车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于2025年2月17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转让予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

本文《关于第78777095号“董车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董车族 7877709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0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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